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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l 又出包

coolcd
joined: 200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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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ubject: dell 又出包Promote 0 Bookmark 02009-07-05quote  

戴爾再度耍寶出包!六萬元筆電賣你兩萬元

 

這次的狀況是戴爾原價六萬元的筆電,在更換配備顏色之後竟然只變兩萬多元,難道換別的顏色就不值錢了嗎?DELL我真是猜不透你啊!

鄉民歌唱得不錯

企鵝狂
joined: 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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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

匯款前: 有沒有大大知道Dell的匯款帳號,我明天一大早也要趕快去匯款 。

匯款後: 馬的戴爾還我錢來,詐騙集團。

 

補償公告前: 我覺得一台螢幕伍佰元很合理阿。

補償公告後: 我今天突然去了新開的光華,Dell賣的比光華還要貴,搶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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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隱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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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聲明,我是非常不贊同怠耳的態度。

這裡提供的是一個「不當得利」的問題。舉個例子,我們在馬路上撿到一百萬鈔票,然後據為己有,或者我們去提款,發現銀行計算錯誤,把存款多了個零,然後我們大樂,猛把他提出來花用。這些都是不當得利。這種情況下,受損害者可以請求利益返還(台灣民法第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條)。

怠耳這種情形就有灰色地帶,他們大概就是認定了有不當得利的法律保護,台灣市場對他們而言又小得可憐,所以態度才會有點硬。至於算不算不當得利,就等有案子成立,讓法官去判吧!一般商家應該是不會進入司法程序吧!不過好像卡神堅持要告。

法務部的案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7004&ctNode=96&mp=203

 

ps. 怠耳的情形,是有法律上原因,但其後有可能不存在,判例:

 http://www.6law.idv.tw/6law/law/民法判例彙編61-90年.htm

所受利益雖原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原因已不存在者,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後段之規定,仍屬不當得利,再審原告於將戲院改組為公司後,再審被告既已失去合夥經營戲院之權利,是再審原告繼續使用再審被告之土地,即係其後已無法律上之原因,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原告獲有不當得利,要無適用法規錯誤之可言。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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ㄜ,我不覺得這有不當得利。

單純就是契約怎麼履行的問題, 在線上訂購的時候, 有一個我同意的條款, 裡面有一些就是Dell的免責聲明。像是保留接受訂單與否的權利, 還有"得"(二聲)修正價格甚麼點點..., 現在線上商店關掉了。 此項條款並不違反法律或是善良風俗,因此應該是有效的。消費者同意了這些條款,所以才下訂單,他的訂單被拒絕也是沒甚麼好抱怨的。

 

詐騙個人資料的部分, 不能因為人家知道你的個人資料就說他侵犯隱私甚麼的吧。Dell沒有犯意,我也不覺得消費者主動輸入了個人資料可以當作Dell的犯行。 道理同以上, 按下我同意的時候表示你已經知道這些資料就算給了Dell也不一定會訂單成立了。

 

反而是那些,沒有收到回信還拼命去匯款的人,有犯行也有犯意,應該抓去鞭一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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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ed: 20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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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隱山林
5subject: Promote 0 Bookmark 02009-07-06quote  

定型化的契約條款不見得在法院都會行得通。

契約之所以成立,得有要約及合意,而兩者的基礎在於「當事人的真意」,所以不是書面白紙黑字就代表了真意。所以如果是「會錯意」的情形下成立的契約,仍然有不當得利的可能。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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