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有可能,他們好像在營造一種非營利使用的方向。但是,美國法院已經有明確的判決,「非營利用途」是不能做對抗 copyright raw 的抗辯的,所以,他們目前依靠的是 Notice & take down,也就是靠 DMCA 512 條:「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relating to material online」,來做 safe harbor,有人舉發才下架,否則提供平台的人免責。
我國就單純得多,還沒有考慮到一些 web 2.0 常會碰到的狀況。只有一些零星的規定,例如出租業可以出租而不違反著作權法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