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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區

coolcd
1 高雄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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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高雄文學館附近看到奇特的一景

拍下來給家人看

結果被笑

竟然到現在才知道

e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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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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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馬隨地大小便,不知道衣著整齊的騎士會不會下馬清理? XD

e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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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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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伯騎馬上舞廳 代客停車小弟很苦惱(2010/02/01 17:27)

晚間9點多,高市路上出現騎馬逛大街奇景,馬背上這個人戴著鴨舌帽、大墨鏡,手持馬鞭,前座還順路載了一隻狗,模樣真的有些詭異,他說,「我等下要去六合路,要去舞廳玩。」

要去舞廳玩樂,但騎馬代步一路上引起路人好奇圍觀,甚至路過的汽機車駕駛忍不住要摸一下馬兒。阿伯騎著馬經過警局門口也很守規矩,絕不闖紅燈,一旁車輛呼嘯而過,他則照著自己速度慢慢騎,騎入暗巷也穿越熱鬧的六合夜市,不顧旁人眼光,最後來到目的地,準備放鬆一下,但問題來了,舞廳人員表示,「他不是開車,我們這邊沒有PARK馬,只有PARK車而已。」

聽過代客PARK車,但可沒代客PARK馬,頭一次見到有客人騎馬上門消費,舞廳人員可以說是開了眼界,只好把馬暫時拴在停車計時器。這位阿伯進了舞廳喝酒跳舞,酒過三巡後,滿臉醉意走出舞廳準備回家,人家是開車不喝酒、開車不喝酒,那喝酒騎馬呢?這好像沒規定,老伯騎著馬搖搖晃晃,就連路過的警察也看傻了眼,不知道酒駕騎馬有沒有觸法?(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騎馬上酒店無法可管?〈解說:張貴閔律師〉
法律教室:

看到這樣的事情真實發生,不僅讓人莞爾一笑,也讓人佩服這位先生的創意,騎著馬兒上大街,有趣歸有趣,但是喝酒之後騎馬上街,是否會造成馬路上安全問題?是否可以法律來規範其行為?依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看來,確實無法可管。

因為依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醉態駕駛罪的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條文中的「動力交通工具」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故不包括腳踏車、亦不包括傳統的牛車、馬車,因此黃先生就算喝醉酒騎馬上街,也無法以法律來規範,相關立法單位可以好好思考一下,該怎麼修正法律來約束異想天開又創意十足的民眾。

真是開了眼界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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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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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拒絕文明的 Amish人(亞米西、安曼教派) 還有用馬車的。前一陣子美國的 Arthur 還有 91 歲的人被 Amish 狂飆的馬車碾過死亡,Arthur 有一個 Amish 大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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