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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倉六現已以 GPL version 3 授權

Quintus
1 快倉六現已以 GPL version 3 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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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

快倉六中文輸入法現已以 GPL version 3 授權,大家可在以下網址取得輸入法之列表。
http://www.scj2000.net/src/

想請問一下,要怎樣才可以把快倉六放進 gcin? ( 希望 gcin 在發佈時已預載快倉六。)

謝謝。

edited: 1
winlin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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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利用五四三倉頡的cin檔作為版子弄了一個快倉六的(如附件),
還加了自動選字,希望可以正常使用。

安裝方法如下:
http://cle.linux.org.tw/trac/wiki/GcinInstallTables

目前的gcin有提供scj.png的圖示,
所以除非想要自行製作,否則直接在~/.gcin/gtab.list裡設好即可。

edited: 2
caleb
3 快倉六現已以 GPL version 3 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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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tus
快倉六中文輸入法現已以 GPL version 3 授權,大家可在以下網址取得輸入法之列表。

倉頡是 public domain, 弄成 GPL3 是有問題的。

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用 GPL 發行。 
Quintus
5 快倉六現已以 GPL version 3 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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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eb

倉頡是 public domain, 弄成 GPL3 是有問題的。

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用 GPL 發行。 

謝謝您的意見,我們並沒有改變倉頡之授權,你仍可以從快倉六碼表中取得倉頡編碼作 public domain 用途。
不過,快倉六之編碼則以 GPLv3 授權。

guest
6 快倉六現已以 GPL version 3 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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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eb

 
 
倉頡是 public domain, 弄成 GPL3 是有問題的。
 
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用 GPL 發行。 

 

兄台不太清楚 public domain 與 GPL3 的相容性(compatibility)。

雖然事隔多年,但仍然想在此清楚闡明兩者的相容性。以免其他人在網上有機會看到此帖時誤解。

以下節錄自

https://www.gnu.org/licenses/license-list.html#PublicDomain

Public Domain (#PublicDomain)

Being in the public domain is not a license; rather, it means the material is not copyrighted and no license is needed. Practically speaking, though, if a work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it might as well have an all-permissive non-copyleft free software license. Public domain material is compatible with the GNU GPL.

If you want to release your work to the public domain, we encourage you to use formal tools to do so. We ask people who make small contributions to GNU to sign a disclaimer form; that's one solution. If you're working on a project that doesn't have formal contribution policies like that, CC0 is a good tool that anyone can use. It formally dedicates your work to the public domain, and provides a fallback license for cases where that is not legally possible.

簡單來說

倉頡是 public domain, 弄成 GPL3 是(絕對不會)有問題的。Public domain material is compatible with the GNU GPL.

 

guest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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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 是拋棄了 copyright,但是,其中的姓名權的部份是屬於人格權的一種,人格權是不能拋棄的,所以,解決的方式之一是,宣告文件中要附上原著作權人的姓名,也就是交待來源。嚴格來說是要這麼處理,因為人格權在各國的法律中都是不可拋棄的。當然,如果此 PD 原發佈人沒有留名,那就不需做此處理。

copyleft 也是一樣,在現行法律規範中,不能拋棄人格權。

guest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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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PD 是拋棄了 copyright,但是,其中的姓名權的部份是屬於人格權的一種,人格權是不能拋棄的,所以,解決的方式之一是,宣告文件中要附上原著作權人的姓名,也就是交待來源。嚴格來說是要這麼處理,因為人格權在各國的法律中都是不可拋棄的。當然,如果此 PD 原發佈人沒有留名,那就不需做此處理。

copyleft 也是一樣,在現行法律規範中,不能拋棄人格權。

 

Windows使用了倉頡輸入法,可是看來Microsoft也沒有在Windows發行的作業系統中列明倉頡輸入法的「著作權」(或閣下所稱之人格權)。

那麼倉頡的著作權持有人是不是可以向Microsoft申索侵權費?

類以的笑話在大陸發生過。鄭碼輸入法的著作權持有人在大陸向Microsoft申索侵權費,最後Microsoft在簡體Windows中把採納使用多年的鄭碼輸入法剔除。

另外,不知道大新倉頡輸入法有沒有在發行的軟體中列出原本倉頡輸入法的著作權呢?只是好奇。有沒有也不緊要,因為大新倉頡是很傑出的輸入法。

guest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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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不全等於人格權。所以,你曲解了上文所說的內容,我並沒有說著作權就是人格權。

MS 的文件你都看過了?你確定沒有說明它他的來源?

上文說的,只是「處理方式之一」。

guest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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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頡這個例子舉得不適當。因為大家都知道是誰發明的,而且也沒有和 GPL 混同或 relicense 的問題。

relicense 的問題很多,基本上著作權的位階是高於使用權的,copyright 的位階高於 license。GPL 是 license,一般法理上,要改變 license,原則上是原著作權人才有這個權限。但現實碰到的情況,因為不可能去告來告去,所以會有許多狀況出現,甚至是不合法的存在(因為不告不理,所以沒事)。

guest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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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著作權不全等於人格權。所以,你曲解了上文所說的內容,我並沒有說著作權就是人格權。

MS 的文件你都看過了?你確定沒有說明它他的來源?

上文說的,只是「處理方式之一」。

 

對不起!

不太了解法律。但是香港和美國的法律均沒有問題。

法、理、情。相對於合法與否,其實也不會比合情合理重要。可惜每個人對情與理的看法也不同。

最重要的是合法,合情,也合理。

另外,我不是約十年前的那兩位仁兄,原文的兩位仁兄覺得沒有問題便是了。我只是路過。This is just my two cents.

guest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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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不對人。

基本上著作權是財產權的一種,但其中混有人格權(例如:姓名權、肖像權……等等)。人格權的部份是不能拋棄的。能棄的是財產權的部份。

法理上,倉頡是 PD 沒錯,但要 relicens 會有爭議,因原著作權人拋棄了財產權,但並沒有拋棄人格權,這時誰才有權限 relicense 呢?大概法院都很難判。

以我個人來處理的話,PD 我不會去 relicense,也不宣告 copyright,就以原狀態出現,而我只是強調我只是整理人,這樣就沒什麼爭議了。

guest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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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對事,不對人。

基本上著作權是財產權的一種,但其中混有人格權(例如:姓名權、肖像權……等等)。人格權的部份是不能拋棄的。能棄的是財產權的部份。

法理上,倉頡是 PD 沒錯,但要 relicens 會有爭議,因原著作權人拋棄了財產權,但並沒有拋棄人格權,這時誰才有權限 relicense 呢?大概法院都很難判。

以我個人來處理的話,PD 我不會去 relicense,也不宣告 copyright,就以原狀態出現,而我只是強調我只是整理人,這樣就沒什麼爭議了。

按照兄台所說,  貴方的法律有機會可以用來控告大新倉頡輸入法。

至於快速倉頡輸入法,撇開法律不說,只說情與理。當年2000年時原作者麥先生是親自與朱邦復先生會面,得到朱先生贊助並開發程式。快倉2000適用於當年的win95, win98, win2000,及以後的 winXP。況且,快速倉頡輸入法不是用來牟利的。不是為名,也不是為利。

guest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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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得到原著作權人的同意,這就已經符合了 relicense 的條件了,因為這是原著作權人的意思(現實情況很複雜,這裡只是簡略的說法)。

至於大新倉頡的情況,我並不清楚裡頭實際內容,所以不敢說是不是合法。基本上 PD 的原著作權人,既然會成為 PD 軟體了,他應該是不會出來告的(這並不代表是合於法理,只是不告不理)。除非有人說倉頡原本就是他發明的,這就確定會有問題了。

guest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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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有得到原著作權人的同意,這就已經符合了 relicense 的條件了,因為這是原著作權人的意思(現實情況很複雜,這裡只是簡略的說法)。

至於大新倉頡的情況,我並不清楚裡頭實際內容,所以不敢說是不是合法。基本上 PD 的原著作權人,既然會成為 PD 軟體了,他應該是不會出來告的(這並不代表是合於法理,只是不告不理)。除非有人說倉頡原本就是他發明的,這就確定會有問題了。

原文其實有三位仁兄。那位仁兄也很用心地改進倉頡,創製出五四三倉頡。

那麼,五四三倉頡是否也符合  兄台所說的 re-license 條件?

倉頡系列的拆字輸入法得到不同的人的貢獻才能不斷發展。受到  兄台所說的 re-license 所限制實屬可惜。

guest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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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台,很歡迎你提供你本人的意見。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無論是中華民國的法律、對岸大陸的法律、香港的法律、美國的法律,

乃至全世界的法律對於公有領域的定義和解釋都是不用 re-license 的。

gcin可以有權不加入任何輸入法的編碼表,但是請不要讓其他人誤會甚麼是公有領域。

https://opensource.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4235/how-do-i-turn-a-public-domain-project-into-a-mit-project

外國人是這樣解釋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的。

"Additionally, if something was released into the public domain, that means that anyone is allowed to do anything (including all of the things above), not just the original author."

"...release into the public domain is actually a form of license, it's a license that grants the licensee all rights."

簡單地說,Public Domain中的資料,使用者擁有所有權利 。

倉頡是 public domain, 弄成 GPL3 是(絕對不會)有問題的。Wink 都已經十年了,法律就是法律。

guest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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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 轉成 GPL 就是一種 relicense 的行為。

中外法律都是禁止拋棄人格權的。這和他的權利本質有關。

目前沒有問題是因為沒有一件相關案件進入法律訴訟,也因此沒有判決、判例出現。

PD 本身不是一種純粹的 license。

當初 OpenBSD 作者提出改變他的 copyright&license 的抗議,他表達的就是這種人格權的問題,否則他的 BSD license 也是可以相容於 GPL 的,但你不能把原來源都抹去。你要 relicense,可以,但不能說就變成是你寫的、變成是你的作品了。他當初的說明有道理,所以 free/open 社群最後也大多遵從。

我提出的當然是我個人的觀點,你提出的同樣也是,目前沒有這類訴訟案件的判例出現,也只能大家自由心證了。

guest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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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不是寫英文的都是對的……

guest
19 快倉六現已以 GPL version 3 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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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兄台不太清楚 public domain 與 GPL3 的相容性(compatibility)。

雖然事隔多年,但仍然想在此清楚闡明兩者的相容性。以免其他人在網上有機會看到此帖時誤解。

以下節錄自

https://www.gnu.org/licenses/license-list.html#PublicDomain

Public Domain (#PublicDomain)

Being in the public domain is not a license; rather, it means the material is not copyrighted and no license is needed. Practically speaking, though, if a work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it might as well have an all-permissive non-copyleft free software license. Public domain material is compatible with the GNU GPL.

If you want to release your work to the public domain, we encourage you to use formal tools to do so. We ask people who make small contributions to GNU to sign a disclaimer form; that's one solution. If you're working on a project that doesn't have formal contribution policies like that, CC0 is a good tool that anyone can use. It formally dedicates your work to the public domain, and provides a fallback license for cases where that is not legally possible.

簡單來說

倉頡是 public domain, 弄成 GPL3 是(絕對不會)有問題的。Public domain material is compatible with the GNU GPL.

 

人家一間赫赫有名有的機構 -- 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整個著名的系統 GNU/Linux 都是建基於「他們的法律觀點」而創造出來。

我和自由軟體基金會在法律上的觀點都是一致的,只是  兄台持有與我們相反的個人觀點,而且只有你一個人這樣想而不自知。

簡單來說

倉頡是 public domain, 弄成 GPL3 是(絕對不會)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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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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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F 為了推廣 FreeSoftware,所以使用的推廣方式說明是用大眾的方式,以便多數人能夠接受,具體的法律程序並沒有清楚列出來。

並不是說和 GPL 相容的 license,你隨便怎麼融合都行,還是要注意他一定的法律手續細節。

絕對不要隨迶便說「絕對」的話,很容易翻船的。

我這裡要表達的,不是在於 PD 和 GPL 不相容,而是說你要怎麼處理細節才能相容。

guest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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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PD 轉成 GPL 就是一種 relicense 的行為。

中外法律都是禁止拋棄人格權的。這和他的權利本質有關。

目前沒有問題是因為沒有一件相關案件進入法律訴訟,也因此沒有判決、判例出現。

PD 本身不是一種純粹的 license。

當初 OpenBSD 作者提出改變他的 copyright&license 的抗議,他表達的就是這種人格權的問題,否則他的 BSD license 也是可以相容於 GPL 的,但你不能把原來源都抹去。你要 relicense,可以,但不能說就變成是你寫的、變成是你的作品了。他當初的說明有道理,所以 free/open 社群最後也大多遵從。

我提出的當然是我個人的觀點,你提出的同樣也是,目前沒有這類訴訟案件的判例出現,也只能大家自由心證了。

根本法律寫得很清楚是沒有問題,怎會有人興訟。就算訴訟,結果都只會是敗訴,又怎會有  兄台期待的案例與勝訴的結果出現呢?

guest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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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另外告知,個人曾參與 FSF 裡頭的許多討論多年,這並不是我一個人的觀點喔!

guest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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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是不是一定會敗,我可不敢這麼武斷肯定,因為法律包括實和程序,並不是只有法律實體。

有點在抬槓了。我再說明一次,我不是在說 PD 和 GPL 不相容,而是在說處理程序上不小心就會有不相容的情況出現。

 

guest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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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BTW,另外告知,個人曾參與 FSF 裡頭的許多討論多年,這並不是我一個人的觀點喔!

很高興與你在這裏相遇,討論一下各自的觀點。

別人如果辯論至此,再加上有利益衝突時,下一句必定是「法庭見吧!」。

不過,還是要多加一句:「事實勝於雄辯!」。

否則,大新倉頡、五四三倉頡、微軟新倉頡等等衍生倉頡的發明人都犯法了。

倉頡是 public domain, 弄成 GPL3 是(絕對不會)有問題的。

guest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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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頡是 public domain, 弄成 GPL3 是(絕對不會)有問題的。

問題是在於你是怎麼「弄」的。

你我都不是當事人,法庭見不到的。

qtnez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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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是處理細節上的問題。

不過,快倉六在其原始碼內,有交待朱邦復先生為原發明人,而且也有交待原作者以 Public Domain 釋出,所以就快倉六本身而言,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cht電腦資訊gc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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